网络“帮凶”是犯罪 别把“无知”当“无罪”
摘要: “不要怕,我们只是提供服务器而已。”90后的徐某在案发前对同伙这样说。他以为自己不算犯罪,结果悲剧了!“不要怕,我们只是提供服务器而已。”90后的徐某在案发前对同伙这样说。他以为自己不算犯罪,结果悲剧了!
福州市罗源县徐某伙同老乡陈某,架设“电话卡服务器”以明显高于市场租金的价格租借给“上家”。“上家”通过其提供的服务器虚拟号码,肆意拔打诈骗电话,在多个省份诈骗了十多名被害人共计17万余元。而徐某、陈某仅靠架设服务器,短短一个月竟从中获利高达8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一条不仅对推定主观明知作了规定:“如: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而且还规定了频繁采用隐蔽上网、销毁数据等措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
在此案中,徐某、陈某前期专门租公寓用于架设服务器并高价出租,后期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还转移战线,购买了蓄电池、4G网络等设备架设在小轿车上流动作业。因此,可以推定两人明知该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逃避监管的措施。
徐某、陈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却抱有侥幸心理成为犯罪分子“帮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今年3月底,罗源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徐某、陈某依法提起公诉。5月9日,罗源县法院以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徐某、陈某自愿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程慧 赵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