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增加两调整”企业发展再添助力 纳税信用管理新规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综合
关注纳税信用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简单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这些措施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信用激励作用凸显
“作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此次公告的发布对我们来说是显著的利好消息了。”上海阿尔卑斯物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李榆琴在了解到公告推出的新举措后十分喜悦。作为总部在厦门的分公司,其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代理的相关业务,属于非独立核算纳税人,因此在《公告》发布之前还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
据了解,一直以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从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为此,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评补申请表》进行自愿参评。
“以前我们是游走在纳税信用级别评价之外的,既不能享受纳税激励,也不用承担纳税惩戒,可以说是‘也无风雨也无晴’。而现在《公告》的发布就意味着我们也可以主动选择参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能够正式走入这个纳税信用评价的‘生态圈’,靠自己的努力去争取A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激励措施。”李榆琴告诉记者,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能够给予企业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速度。
据悉,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此外,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还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持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纳税信用起评分和D级评价管理规则适度放宽,信用管理更加“人性化”
按照现行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记录。”
而随着税务部门不断优化执法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纳税人在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覆盖面较低,因此大部分纳税人将从90分起评。
此次调整后的规则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该规定将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
在厦门自贸片区主要从事金属及金属矿批发等大宗商品交易的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就因此获益。“在2020年度,我们接受税务机关大企业风险管理,在评估人员的辅导下完成税收风险自查,补缴了部分年度的税款20余万元。”公司财务负责人杨豫闽向记者介绍道,由于公司在今年度接受了纳税评估,根据此次发布公告的内容来看,其公司在今年起的三个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都是100分,这样接下来两年参评的竞争力就更强了,也更容易参评到A级。
“在我看来,税务部门此次公告是在纳税信用级别评价下多了人性化的关怀,对我们企业而言能够有更宽裕的条件去参评纳税信用级别,保持住纳税信用级别A级也更加容易了。”杨豫闽告诉记者。
税务部门也提醒到,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此外,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还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同时,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记者获悉,随着《公告》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将不断细化优化,“两增加、两调整”的新举措将积极引导企业做好信用管理,增强税法遵从,使纳税信用体系成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催化剂”。且根据新政,A级企业数量也将进一步增加,在享受纳税信用激励上,不管是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还是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可以即时办理,都能得到更加实实在在的便利。
相关知识:
纳税信用信息包含哪些方面?
纳税信用信息可以分为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了纳税人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记录;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2、税务内部信息又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比如申报信息、税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理解为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比如税务检查信息等。
3、外部信息可以分为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通过相关部门所获取的能够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价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纳税人直接判断为D级的情形: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上述1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发生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对于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如果没有发生上述(1)—(10)项所列失信行为,则适用M级纳税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