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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醉驾者提供伪造证据、串供并妨害作证,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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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醉驾者提供伪造证据、串供并妨害作证,追诉!

2020年12月23日,在福建南平松溪县广受关注的一起醉驾案在松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兰某(绰号兰吧)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甲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方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一、二案并案处理,追诉遗漏罪名

检察长讯问犯罪嫌疑人

2020年7月中旬,各种小道消息在福建南平松溪县传开:“兰吧喝的那么醉开车被抓了”“兰吧没事了,公安撤案了”、“兰吧又被公安立案了”,随着案情波折,当地群众议论纷纷,引发各种猜想。

2020年8月27日,松溪县公安局以兰某(兰吧)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

鉴于兰某醉驾伪造证据案在松溪县范围内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松溪县检察院吴才文检察长亲自办理该案,通过仔细审查全案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兰某,围绕现有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等方式,对该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查。

吴才文检察长发现,货车驾驶员兰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中,因为兰某后续伪造证据行为的存在,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不再具备重新抽血检测条件,同时兰某供述其与陈甲、方某、杜某等人合谋替换备检血液的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兰某该罪名没有被侦查机关认定,属于遗漏罪名。而县医院急诊科医生陈甲、餐饮业职工方某、护士杜某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侦查机关也没有一并移送审查起诉。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全面审理,吴才文检察长要求侦查机关将陈甲、方某、杜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及时移送审查起诉。9月9日,县公安局将陈甲、方某、杜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吴才文检察长决定将二案并案处理,同时追诉兰某遗漏罪名----妨害作证罪。

二、自行补充取证,完善固定证据

为了查明现有证据与各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吴才文检察长列明补充侦查提纲,亲自带领王敏检察员、罗世珍书记员进行补充侦查,先后到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查询兰某、方某等人通话记录,询问证人郑某、余某等交警,完善固定相应证据,逐一排除矛盾和疑点,深度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三、发现“串供”行为,直接决定逮捕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发现,兰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频繁与同案人方某进行电话联系,存在串供行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2020年9月14日,吴才文检察长直接决定逮捕兰某,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显司法温情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四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经审查认为,护士杜某在急诊科主任陈甲的要求下,违背岗位执业规程,对非自己抽取的血液样品署名确认,为兰某逃避刑事法律处罚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属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其作为一名劳务派遣性质的急诊科护士,客观上难以抗拒所在部门负责人的非法操作要求,且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鉴于本案已经在松溪县引起较大社会影响,为了保证不起诉审查的公开性、公正性, 2020年9月24日下午,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对杜某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并依据听证结果对杜某宣布不起诉。

链接:检察长办案丨阳光下的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她签一个名字后咋就犯法了?

9月27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陈甲、方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20分许,兰某与朋友在松溪县水南工业路黄沙水库生态鱼庄饮酒后,驾驶闽AXL226号猎豹越野轿车,由水南工业路沿水南街水南桥往红旗街文化广场方向行驶,途经松溪县红旗街167号县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陈乙、郑某等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验,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2时许,经办民警陈乙等依法将兰某带到松溪县医院急诊科,由当班护士杜某按操作规程对其抽血,血样交陈乙保管移送。尔后,兰某为了逃避刑事法律处罚,当晚与陈乙合谋,并打电话给县医院急诊科主任陈甲串通,准备次日晨非法再次抽血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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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早上7时30分许,兰某打电话给朋友方某商议后,二人一起骑车到县医院急诊科,事先已电话联系好的陈甲当场安排护士给方某抽血,并用乙醇检验纸质标准包装袋封装好,兰某打电话给陈乙后,就与方某骑车至解放街邮政储蓄银行前的路边交给陈乙。陈乙见到乙醇检验纸质标准包装袋上是不是护士杜某的签名,告知兰某重新签过。于是,陈乙又回去另外取了两只乙醇检验纸质标准包装袋交给兰某。7时45分许,兰某再次打电话给陈甲,要求通知护士杜某来签名才行,陈甲马上打电话给已下班回家的杜某,让其马上赶到办公室。杜某到办公室后,见兰某也在场,陈甲要求其在两只署名为“兰某”的装有血液备检样品的乙醇检验纸质标准包装袋分别签名。杜某(另案处理)明知这两袋非自己抽取的血液样品存在问题,在陈甲的要求下,仍在包装袋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确认。兰某与方某再次骑车至解放街邮政储蓄银行前的路边,将已重新由杜某签名的两袋血液样品交给陈乙。

2020年7月12日9时许,陈乙到县交警大队将兰某交给其的两袋血液样品移交送检。7月14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签名为“兰某”的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7月18日后案发,松溪县公安局根据鉴定意见对兰某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五、发出检察建议,深化综合治理

案件提起公诉后,为了深化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吴才文检察长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抗凝血管(空管)的管理主体不明确、酒驾当事人送检血样管理不完善、内部管理不严格等管理漏洞。先后向县交警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医院等三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三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认真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开展整改落实,并于2020年11月先后进行书面回复。县医院明确了其为抗凝血管(空管)的管理主体,县交警大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调规范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的通知》,三单位都强化了人员内部管理,有力的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六、庭审中有力讯问、加强警示教育

2020年11月17日,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吴才文检察长针对案件事实及争议的焦点环环相扣地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出示了兰某呼气酒精测试单、DNA检测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急诊科等视频截图、电话通信详单等案件证据,让旁听的群众全面、直观的了解案件事实。

在庭审辩论环节,公诉人吴才文检察长发表公诉意见,结合在案证据,详细的论证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3名被告人的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并详细阐述了兰某危险驾驶和妨害作证行为以及陈甲、方某帮助伪造证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旁听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三个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旁听了庭审过程,最终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现场

七、审判审委会 

2020年12月11日,吴才文检察长应邀列席松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该案发表检察意见。会上,在听取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汇报后,吴才文检察长紧扣案件焦点性问题,简明阐释了对案件定性、证据分析及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意见,为案件正确定性和公正处理提供了保障。

八、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的被告人兰某系货车司机,本因更加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驾,却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送朋友回家。在其酒驾被查获后,本因接受法律的处罚,引以为戒,却心怀侥幸心理,妄想依靠关系,用抽取的方某血样顶替自己的血样去送检,妄图逃离法律的惩处。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事情终将败露。其后续行为又再次触犯了国家刑事法律,要接受数罪并罚的法律制裁。被告人兰某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他的朋友们,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甲系急诊科主任(主治医师),本应该坚持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明确拒绝兰某找人顶替其重新抽血和非法在乙醇检验纸质标准包装袋署名的要求,但其出于种种理由,违背了职业操守,为兰某提供非法帮助,从而触犯了国家刑事法律,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再加上党政纪处罚,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本案中的被告人方某,其作为朋友,本应该在兰某提出不法要求时,明确拒绝其要求,并进行规劝。但基于朋友义气,同意抽取自身血液顶替兰某的血样。其行为不仅没有帮助到兰某,反而致使自己也触犯了国家刑事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转自:松溪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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