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男子在承租的荔枝园里非法采矿获刑

综合
关注漳州长泰两男子合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承租的荔枝园内擅自开采矿产,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近日,经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林某福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薛某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20年12月间,长泰陈巷人林某福、薛某成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林某福承包的荔枝园里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石,其中林某福负责现场管理、雇请挖掘机市级并承担开采的相关费用,薛某成负责联系承租挖掘机、凿石工人等事情。后二人雇请他人驾驶农用车到现场将开采的部分矿石运到陈巷镇一堆场内,现场还遗留部分的饰面花岗岩矿石。
经鉴定,现场遗留和堆场内的饰面用花岗岩矿石共计642.8立方米,价值380055元。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检察官提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流失,导致毁坏生态、污染环境等一系列问题,也损害了国家矿产资源的正常管理秩序。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受到国家严格限制与保护,未经许可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家要牢固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明确权利行使边界,切莫受利益驱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得不偿失,悔不当初!(通讯员 黄从余 王怡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