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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检察:国家安全教育日|公民个人信息,岂容随意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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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源检察:国家安全教育日|公民个人信息,岂容随意买卖?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

2022年4月15日

是第7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主题为

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

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

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营造良好氛围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从个人信息安全出发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2018年1月至9月份,陈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在罗源县境内从事房屋中介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集罗源县某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达数千条。

之后四人商定成立某某房屋中介所,同时将各自手中的业主个人信息资料整合到一起用于拓展房屋中介所业务。期间,四人又通过交换、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部分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至案发时,四人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合计37800条。

最终,陈某甲、李某乙等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刑罚。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数字化并应用贯穿日常生产生活始终,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和基础战略资源的代表,对社会各领域的重要性与日俱增,随之而来的地下数据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用户信息的非法收集、窃取、贩卖和利用行为日趋猖獗,给个人人身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都造成了极大危害。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息安全保护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必须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文案 | 第一检察部 李位铃

本文由罗源县检察院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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