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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检察:真有酒驾逃脱处罚“小妙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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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闽清检察:真有酒驾逃脱处罚“小妙招”吗?

近年来,随着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逐渐成为了社会共识,然而酒后驾车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网上甚至流传着酒驾逃避处罚的“小妙招”:如果酒后遇到交警检查酒驾,可以在酒精含量检测前拿出酒瓶喝上几口,这样交警就没辙了,因为检测工具无法检测出饮酒时间,这就导致交警无法确认对方是在驾驶前就饮酒的,还是现在才饮酒的。

但是这样的方法真的可行吗?梅检说法告诉您。

我们先来了解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酒精含量检测前再次饮酒,可以逃脱处罚吗?

那么,酒后遇到交警查酒驾时,在酒精含量检测前再次饮酒,真的可以逃脱处罚吗?

不能,后果可能更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其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喝酒,以此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将会被认定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被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酒驾后驾驶人在酒精含量检测前,为逃避法律追究再次饮酒,不仅不能证明自己开车时没有喝酒,还会使事态恶化,被直接判定为驾车前饮酒,同时很有可能使自己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增大,导致事件性质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变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检察官提醒:

饮酒与驾驶之间,永远都是单选题,切记酒后切勿开车,勿抱侥幸心理。当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应积极配合,不要企图以事后饮酒来逃避处罚,这样的伎俩终究难逃法眼,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供稿:余贤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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