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检察:图方便乱丢东西砸到车 大妈触刑律

综合
关注“当时我也是图方便,我觉得那是一条小路没什么人就往下扔东西了。”
2021年5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店里听到外面有很大的声音,并且听到路人大声在说“怎么能这么扔东西”,刘某某出门查看,看到几袋东西丢在地上,并看到楼上7楼房间内阳台处由一袋黄色袋子的东西要扔下来,就在楼下大喊“不能喊,楼下有人有车”,东西就暂时收了回去。过了半小时,刘某某又听到像东西炸开的声音,其出门查看就看到其停在门口的小车车顶被砸被一袋东西砸到凹陷,遂拨打110报警。
原来当天被告人许某在一家房产中介的介绍下,到一处房产打扫卫生,后将室内的毛毯、被子、金属管道水龙头等杂物分4次从阳台处扔到楼下。并在楼下行人及被害人刘某某离开后仍继续抛掷物品,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小车车顶被砸坏。
经审查,本案已起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揭婷婷)
检察官普法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自2021年3月1日施行,该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不要为了图方便省事,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给自己徒增麻烦。高空抛物行为一旦实施,可能会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每个人都不希望行走在路上,“天降横祸”发生在自己身边,为守护我们自己头顶上的安全,希望每一个人都不要心存侥幸,规范自身行为,改变不良习惯,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