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提居住权,你知道改变了什么吗?

综合
关注“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篇中新设立的一大亮点,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的意义:
我国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有利于实现“住有所局”的目标,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需求日益提高,养老方式不断变化,出现了以房养老的新模式。居住权制度可以作为“以房养老”政策的制度支持,老年人可以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投资人,并约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法条适用
居住权是什么?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如何设立?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可以转让、继承吗?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如何消灭?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梅检提醒: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因为自己在某处有长期居住的习惯就自然而然拥有了居住权”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当事人必须提前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居住权,及时到相关部门做好登记,这样居住权才会生效。居住权不受房屋买卖关系的影响,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需留意,看清房屋产权登记上是否有居住权的登记,如果有,那么买回来的房子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整体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