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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厦门分公司温馨提醒:事故发生后要注意非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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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海沧区的杨先生在阿罗海城市广场附近撞了骑自行车的林某,经交警责任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治疗后,林某痊愈出院,向保险公司和杨先生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向三者林某和杨先生提出了赔偿方案,按保险条款向林某支付了80000元的医疗费及伤残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还有2000余元的医保外用药费用无法按保险赔偿,需要杨先生自行向林某赔偿。

杨先生很不理解,为什么买了保险还要自己赔偿?

保险公司理赔员向杨先生进行了详细解释。杨先生没有投保医保外用药责任保险,而三者林某医疗费中的医保外用药部分无法按保险进行赔付。后来,在保险公司理赔员的调解下,林某同意在自己应赔付给杨先生的修车款里,抵扣这部分医保外用药费用。双方顺利结束了这场交通事故纠纷。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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