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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经侦宣传日】挽回经济损失10亿元,泉州公安全力护航经济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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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上午,泉州市公安局在南安市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召开以“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为主题的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新闻发布会。泉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陈爱民,泉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柳金盾,南安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曾伟军,南安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黄泉春,美林街道主要领导,南安警企联络站顾问,企业代表,办案民警参加发布会。会议由泉州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处处长林江涛主持。中央、省、市各级媒体记者到场采访。

去年以来我市打击和

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情况

2022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1789起、破案173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27名,挽回经济损失10亿余元,发起全国性集群战役6起、数据协同42起。工作成效获得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6次,公安部贺电表扬 6次。

坚持主动融入,优化机制全力护航经济发展

主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在认真落实市里“1+1+N”政策礼包和市委政法委“十二条意见”等基础上,研究出台《全市公安经侦部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十二条措施”》,深入开展护企安商“亲清八闽”为企服务活动和“泉心泉意”优化营商环境“1+6”行动,全力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主动警务,市县一体全域打击经济犯罪

深入贯彻“四专两合力”工作理念,坚持全域化市县一体作战,依托“1+N”打击模式(即:云端打击主战模式,金融、涉税、商贸、涉众等N个特侦队),纵深推进“闽剑”系列行动,严打各类经济犯罪,共破获地下钱庄类非法经营案3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4名;破获金融犯罪案件25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5名;破获虚开骗税犯罪案件13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1名。

坚持主动担当,聚焦民生全心保障群众权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群众、企业重点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当做大事要事来办,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昆仑”行动和涉企积案攻坚专项行动,全面治理侵权假冒行为,不断提升品牌保护能力,助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3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82名。

南安警企联络站主要做法

今年3月,南安市公安局推出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将“建设‘警企联络站’,持续优化‘驻企警务专员’服务企业模式”作为其中之一放在“十条措施”之首,并以此为抓手,夯实护企安商基础,零距离为企业依法提供‘点对点、面对面、全领域’警务服务。特别是设立“警企联络站”,通过指派驻企警务专员驻点联络站,深入园区企业“把脉问诊”,融合多部门职能,多方面发力,助力南安民营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同时,南安市公安局深入实施“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专项行动,立足“打击犯罪”主责主业,对危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零容忍”。2022年以来,共打击侵害企业的犯罪案件115起,移送起诉86人,追回企业损失近1亿元。

典型案例

01

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23年3月,鲤城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经查,2017年至案发,张某在泉州某鞋服公司担任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亲属的银行卡收取供应商钱款,为供应商在采购中提供便利,受贿金额较大。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在经济往来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为了个人利益,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是接受他人给予的礼品、财物,不然很有可能涉嫌犯罪。

02

泉州某公司被非法挪用资金案:2022年2月,安溪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利用公司业务员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挪用资金案。经查,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间,肖某永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向客户收取货款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并将上述货款挪用归个人使用,其中19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目前,该案已判决。

警方提醒: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提醒公司、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把好财务审核源头关,莫让犯罪分子钻了管理漏洞,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03

熊某涉嫌合同诈骗案:2022年1月,南安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租车合同诈骗案。经查,2019年至2020年期间,熊某利用自己经营的租车行,对同行宣称生意好需要调车,先后从同行或朋友处以借车、调车、租车等方式将多部轿车骗走,后将骗取的轿车低价转卖到厦门翔安等地,涉案价值100万元,案发后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法院判决发还给车主。2022年9月,熊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警方提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伴随汽车租赁业的发展,通过租赁汽车抵押、出售的诈骗行为越来越多,必须时刻绷紧防范之弦,汽车租赁公司或出租人应当核实租车人的身份信息、信用资质等。购车人应当核实出售对方身份信息和车辆权属,在正规场所购买车辆并在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不要轻易相信有“抵押车”、“低价车”,避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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