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综合
关注曝光陷阱
揭露套路、以案说法
昨天
是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安全、二手车交易、
家装建材等
全是日常消费场景
一起跟着案例解锁维权要点
把合法权益牢牢握在手里
案例一
木地板订购遭违约,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消费者熊某与某经营部(经营者为李某)于2024年3月2日签订《木地板购销合同》,以63519元的价格购买木地板,货物应于2024年5月25日前交付。合同签订后,熊某委托其姐姐向上海某公司湖里分公司(商场管理方)账户支付了全部定金。
然而,某经营部未按期交货。经多次催促无果,双方于2024年9月29日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合同并由经营部退款,但经营部未退款。后熊某得知,某经营部已于2024年7月4日注销。
熊某诉至法院,她认为,李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责任;徐某作为某经营部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厦门某公司(展位出租方)与上海某公司湖里分公司(商场管理方)作为商场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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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经营部收取货款后未交货,构成违约,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经营部有义务退还货款,并赔偿熊某的经济损失。该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债务应由经营者李某承担。徐某深度参与经营部的合同订立、沟通及债务确认,应对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商场管理方的责任,代收货款属于履行辅助行为,未改变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本案中,商场管理方仅为商户提供统一的收款账户,进行资金代收代付,是商场为规范管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提供的服务,并不构成对商户债务的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因此,熊某要求厦门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湖里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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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经营者应对经营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商场方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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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在消费者与商户发生纠纷,且商户无法承担责任时,消费者通常会要求商场管理方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商场管理方对商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其作出了明确承诺,如承诺“先行赔付”;二是存在法定的过错,如明知或应知商户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例二
酸牛乳过期出售,便利店被判赔千元
基本案情:
曾某于2025年5月23日花费8.9元在厦门某便利店购买一组酸牛乳。回到家曾某才发现酸牛乳已过保质期。他多次与厦门某便利店沟通未能解决,故以厦门某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起诉,要求便利店退还货款8.9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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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某便利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销售给曾某的酸牛乳已超过保质期,可以认定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曾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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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将承担退一赔十、保底一千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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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容易忽略货架上正在销售的食品,一旦售出过期食品,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将因不作为(未及时清理)而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
二手车标配缺失,谁之过?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陈某、王某与熊某签订《旧机动车销售合同》,约定二手车转让款为17万元。后来,陈某发现该款车并无标配的智能辅助驾驶系统,便找官方客服证实,发现该车辆在购买时就未安装智能辅助驾驶系统。现在若要安装该系统,购买费用为45000元。为此,陈某、王某提起诉讼请求熊某返还购买案涉汽车缺失智能辅助驾驶系统的差价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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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2年1月,而2022年5月后,该款车才标配智能辅助驾驶系统,熊某作为卖方,未全面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认定有隐瞒情况的主观故意。
其次,陈某、王某在接收车辆时未提出质疑;交付当月,发现车辆缺失智能辅助驾驶系统,未及时要求赔偿或退车,甚至2023年再次沟通时也未要求换车,或自行购买系统,因此陈某、王某主张智能辅助驾驶系统是其购车的根本原因证据不足。
再者,2022年陈某、王某购车时,选配该系统的价格为25000元,当时配备系统的同款新车仅比未配备的新车贵7000元。
综上,熊某未全面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存在过错,但陈某、王某在交车时并未按约定进行检查,发现后未及时主张损失,也未实际购买安装,判决酌定熊某应返还陈某、王某15000元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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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二手车销售者应对二手车的配置作准确描述,消费者也应更及时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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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二手车销售者在出售二手车时,应对车况有全面了解,才能如实向消费者告知相应情况。否则,即使不构成欺诈,也需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应及时维权,否则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四
挂“牛头”卖鸭肉,查处!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该店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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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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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本案涉及的食品欺诈常伴有食品安全隐患,查处类似案件是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公众健康。本案的查处不仅是一种事后惩戒,更是构建诚信、透明、安全消费环境的重要预防机制。
案例五
食品具有治疗功效?构成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4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对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放有产品“鲜牛骨双参肽特殊膳食”2盒。现场检查当事人宣传产品的PPT,发现PPT中介绍“人参”具有“调节中枢神经系统、促进大脑的功能、改善心脏功能、降血糖、增强机体的免疫功能、提高对有害刺激的抵御能力、抗肿瘤、抗氧化”等功效,介绍“海参”具有“预防心血管疾病、健脑、益智、长寿、生血养血、促进钙质吸收、促进伤口愈合、增强人体免疫力、美容养颜”等功效。
该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以中老年人为主,“鲜牛骨双参肽特殊膳食”仅为普通食品,却在推销过程中介绍“人参”和“海参”的功效或作用,使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鲜牛骨双参肽特殊膳食”也具有上述功效或作用。该公司利用中老年人对于身体健康的关注和担忧心理,通过上述宣传手段达到成交订单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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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该公司对宣传材料中的违规内容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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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部分商家别有用心,将其产品中某一成分的功效单独着重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产品因含有这一成分从而也会有其宣传的作用和功效,达到诱导下单的目的。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对涉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石材“货不对板”
经营者支付赔偿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邓某前往某石材公司选购装修石材,随后添加某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6月中旬,邓某表示看中了白色石英石,并转账1000元作为定金。6月下旬,某石材公司发送最终确认的报价单,邓某转账支付3633元。在石材全部安装后,邓某经人提醒才发现自己买的不是石英石。2025年7月,邓某前往某石材公司店铺协商,要求“退一赔三”。某石材公司拒不赔偿,报警后调解无果。邓某自行将已安装的台面拆卸后,以某石材公司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石材公司“退一赔三”并承担相应的台面拆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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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沟通过程中,邓某明确要求购买石英石,某石材公司的报价单中亦载明“石英石”,但实际送达的石材却为“东升岗石”。某石材公司认为,产品外膜包装写明“东升岗石”,且发货前已拍摄视频请邓某确认,邓某本人接收产品后安装,不存在欺诈事实。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调解,某石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某9000元,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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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装修材料“货不对板”,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可能面临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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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建材家装市场,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难以准确区分材质,经营者应如实准确描述,否则即使商品质量本身并无问题,只要存在材质“货不对板”的行为,均可能面临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七
交钱不见货
个体经营者“兜底”退款
基本案情:
戴某在某材料店定制全屋家具,与该材料店签订《全屋定制合同》并支付定制款30余万元,但该材料店未依约送货安装。某材料店系个体工商户,戴某以某材料店及该材料店的经营者陈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材料店及经营者陈某返还已付定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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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与某材料店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某材料店未依约交付定制家具,构成根本违约。戴某主张某材料店返还已付定制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某以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材料店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款项由陈某收取,故戴某要求由某材料店、陈某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的主张,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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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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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消费者维权起诉个体工商户时,可以将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另外,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均应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八
能量饮料成分引争议
合规标注不担责
基本案情:
刘某在购物平台上的某旗舰店购买了100瓶(每瓶60ml)牛磺酸能量饮料,厦门某公司为生产厂家。饮料的产品标签显示为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食用量为每日1瓶;产品执行标准号为GB24154;营养成分表中牛磺酸为1000mg/100ml。
刘某称,家人饮用后,感觉身体不适,他仔细查看产品标签发现牛磺酸含量超过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牛磺酸添加上限50mg/100ml,损害人体健康,属于不合格商品。故刘某以厦门某公司提供不合格商品、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退款及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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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项下的运动营养食品,适用GB24154-2015《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相关标准,而非刘某主张的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的一般规定。关于案涉产品的牛磺酸含量,该产品标签已标注每瓶60ml,营养成分表中牛磺酸含量为1000mg/100ml,即每瓶产品含牛磺酸600mg,且案涉产品已明确标示食用量为每日1瓶,未超过GB 24154-2015《运动营养食品通则》中规定的牛磺酸用量每日0.6g的上限。产品标签已明确标注产品类别、产品执行标准号、产品牛磺酸含量等信息,厦门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刘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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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商品生产者在商品标签中已依法准确标注,消费者的错误认知不能归责于商品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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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商品种类在商品标签中标注相应信息。消费者应当对商品标签已注明的信息进行充分了解和判断。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权主张退款及赔偿。
案例九
“直播专享价”不专享
构成价格欺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7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反映快手平台“**官方直播间”涉嫌价格违法。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2日连续两天直播销售同款休闲鞋,均使用“直播专享价 仅限今日”直播贴片,但涉案产品在直播期间与非直播间链接销售价格均为每双人民币199元,所谓“直播专享价 仅限今日”的标识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该直播间两天直播累计销售14件,总销售额人民币2786元,扣除6%增值税后实际违法所得人民币36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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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7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在快手平台直播销售休闲鞋时虚假标示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6.64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6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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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本案聚焦直播电商领域突出的价格欺诈问题,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直播专属优惠”的认知预期,通过虚假贴片标示误导消费者决策,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相关裁量基准,充分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从轻情节,做到过罚相当;又通过明确直播宣传的合规边界,对直播运营机构、网络交易平台形成有效警示,推动行业强化合规管理。同时,案件也反映出直播电商即时性、动态性带来的监管挑战,为市场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平台责任落实提供了实践参考,对规范直播电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
减肥食品暗藏违禁成分
售卖者被罚超8万元
基本案情:
李某某通过微信购进所谓的“韩国减肥食品”并销售给他人,该食品无正规包装、无中文标识等,经鉴定检出咖啡因和麻黄碱,货值金额人民币1652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由公安机关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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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接公安机关案件线索,2025年1月17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826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相关指导意见,湖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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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李某某借助微信这一社交平台,利用网络销售的隐匿性和便捷性,涉足“韩国减肥食品”交易。这种线上销售模式,模糊了传统交易边界,让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案作为厦门市消费维权跨部门联动捍卫消费者权益的实践,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线索衔接顺畅。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公安机关,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联动,为案件快速立案、精准查办奠定了基础。
二是定性精准有力。面对网络售假的隐蔽性,监管部门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核心禁止性规定,准确认定涉案食品属于“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范畴,为后续处罚筑牢了法律根基。
三是监管启示明确。本案的查办,不仅为打击网络渠道销售违禁减肥食品提供了清晰的执法样本,更提示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强化网络交易场景的监管能力,通过技术手段与机制创新破解线上交易的监管难题,切实守护公众的饮食安全。
此外,3月13日下午,由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单位主办的2026年湖里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在厦门第六空间国际家居商场举办。
活动聚焦中消协“提升消费品质”主题年要求,现场发布了“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福建省室内设计师协会、厦门市室内设计师协会联合推介了“厦门家装消费维权前置(湖里模式)”,首批服务单位代表集体宣誓,通过推行规范合同与资金监管,将维权关口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移,旨在优化消费环境,助力“十五五”开局。
日常消费中如果权益受损
该如何有效维权?
别急
头条君为你梳理了这份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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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15”投诉平台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想必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维权平台了,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统一开通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也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第一选择。
除了电话投诉外,“12315”投诉渠道还包含网页版平台投诉、微信小程序投诉。
网址:https://www.12315.cn/
小程序:12315小程序
12315服务范围:
(一)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
(二)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对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四)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受理的举报。
2、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
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建设的综合性免费法律服务网站,也可拨打12348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了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拨打电话咨询或者网上留言咨询。
网址:
http://www.12348.gov.cn/#/homepage
小程序:中国法律服务网小程序
中国法律服务网提供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律法规与案例查询等多种服务。
同时各省份也有自己的官方法律服务网站,可以提供更本地化的法律咨询服务。
中国法律服务网也有小程序版,功能虽不如网页版齐全,但是也有留言咨询、即时咨询等功能,且开辟了“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非常方便。
3、“12333”人社局热线
“12333”是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劳动者遇到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交保险等违法行为,可以先打此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如果能够帮助协商解决,那么劳动纠纷就不用非得去劳动仲裁了。
网址:https://www.12333.gov.cn/
小程序:12333小程序
4、“12345”政府服务热线
“12345”是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受理政务事项的投诉热线,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你遇到的发生在当地的一切不合理问题,都可以打这个电话投诉。
12345服务热线一般用于:
1、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2、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
3、对行政职权范围内非紧急类管理、服务方面提出的求助;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5、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行政效能方面的表扬。
5、“12338”妇女权益保护热线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还可打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6、“12305”快递投诉热线
随着互联网商业的发展,快递行业发展越来越快,行业乱象也随之增加。如果你的快递出现了问题,可以先向快递企业进行投诉,投诉结果不满意再拨打[省号+12305]电话向当地邮政管理局或国家邮政局进行投诉,或者上网向国家邮政局提交申诉。
7、“12381”工信部投诉热线
如果你使用的手机运营商出现了不合理或者违规行为,可以拨打12381工信部投诉电话投诉。
“12381”是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名义提供对外政务信息服务的公共服务电话平台,主要通过人工话务和部长信箱留言等方式受理并办理公众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工作提出的咨询、建议和投诉。
8、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
由于电话沟通的局限性,投诉当然也有不成功的可能,这个时候如果你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选择诉讼手段。
打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在哪个省份就搜索“省份名+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即可进行网上立案,操作简单方便。
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未来
湖里区将把消费维权
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通过强化监管效能、畅通维权渠道
全力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新高地
让居民敢消费、愿消费
来源:湖里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