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委政法委关于拒绝接受隔离、传播疫病的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告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拒绝接受隔离、传播疫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社会公众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均有义务接受上述防控措施,对于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涉嫌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望社会公众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共同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创平安湖里,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战!
湖里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社会稳控组
2020年1月30日
来源:湖里头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