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起 厦门临时停车泊位首次15分钟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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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晓平)下周一起,我市临时停车泊位由原来的即停即收调整为首次15分钟免费。经市政府批准,重新修订后的《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主要有四点变化:
一是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原来的即停即收调整为首次15分钟免费,同时明确,当天内第二次进入同一停车场或同一路段临时停车泊位不适用免费规定,目的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使用人的实际需求,鼓励车辆短停快走。
二是明确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通过招、拍、挂引入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停车设施适用市场调节价,目的是通过价格杠杆作用,引进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
三是根据省相关规定,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此外,这些车辆也免收停车服务费: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等车辆;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
四是为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属于政府定价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服务收费按有关政策实行减免优惠。
市发改委表示,下一步他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办法》配套的停车服务分类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修改,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原来:
即停即收
现在:
首次15分钟免费
临时停车泊位由原来的即停即收调整为首次15分钟免费。当天内第二次进入同一停车场或同一路段临时停车泊位不适用免费规定。
持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新能源汽车:按有关政策实行减免优惠,即按《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明确我市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
实行差别化收费
中心城区高于次中心城区,白天高于夜间,同一区域内道路高于非道路,同一停车场地面高于地下;不同分区、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提高停车位周转率
提高停车位周转率,防止出现长时间占用车位的“僵尸车”现象;同一停车场地下停车位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地面停车位10%以上。
两种定价方式
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 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方式。明确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机场、火车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码头、汽车站、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其中原《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机动车停车位”,《新办法》不再列入政府定价范围,转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停车服务收费
累计递增计费 鼓励快停快走
《办法》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明确了机动车停放差别化收费原则:中心城区高于次中心城区,白天高于夜间,同一区域内道路高于非道路,同一停车场地面高于地下;不同分区、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累计递增计费,鼓励快停快走,提高停车位周转率,防止出现长时间占用车位的“僵尸车”现象;同一停车场地下停车位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地面停车位10%以上。
《办法》明确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收费公示牌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停车场备案编号、停车泊位数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段、免费及优惠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