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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将车给人醉酒驾驶 车主司机双双获刑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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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喝酒,结束后应同局人要求,将自己车辆交于他人酒后驾驶,岂知这也是犯罪,车主与司机双双获刑,近日,经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赖某明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林某竹拘役1个月15天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2020年5月15日3时许,福建长泰人林某竹、赖某明与王某等人在长泰县某KTV喝酒,5时40分左右林某竹应赖某明的要求将其小型轿车车钥匙交由赖某明,赖某明载其与王某沿长泰县武安镇文昌路自西往东超速行驶,途经文昌路与龙泉路叉路口碰撞到张某骑的三轮自行车,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赖某明让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赖某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7.12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赖某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赖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林某竹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5月17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赖某明与张某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赔偿损失人民币4万元,张某具书表示谅解。

检察官说法:林某竹明知赖某明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给他驾驶,其主观上属于放任的共同故意,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且林某竹为作用较小的主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家人朋友聚会,一定要谨记这一条,同时,也要记住不要将车辆交给喝酒的人驾驶,否则害人害己,不仅驾车人要受刑罚,车主也要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黄从余  柯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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