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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民宿管理办法出台!明确开办条件、区域范围

思明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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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思明区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区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思明区人民政府成立思明区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民宿管理实行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五条 本区民宿开办区域为中山片区、曾厝垵片区、黄厝片区。

中山片区:东至公园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镇海路,北至厦禾路。曾厝垵片区:东至环岛南路(白石炮台大排档);西至环岛南路(胡里山炮台);南至环岛南路;北至御屏山西姑岭(山体)。黄厝片区:东至环岛南路(拐子桥,与前埔社区居委会交界),西至环岛南路(白石炮台大排档),南至环岛南路;北至云顶岩(山体)。

第六条 禁止在住宅楼、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

第三章 民宿开办条件

第七条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建筑用于经营的客房数不得超过十四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超过上述规模要求的,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八条 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必要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的房屋鉴定机构应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房屋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名录中选择)。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具体消防安全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必要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民宿消防安全进行评估。

第十条 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符合环保排污要求。兼营餐饮的应当配套餐饮专用烟道,安装油烟净化器,设置隔油池,污水纳入市政管网。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开办民宿应当履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并在申请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方面内容。兼营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设有专供住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四章 民宿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措施保障房屋、消防、治安等安全。

第十五条 民宿应当安装并规范使用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民宿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实行垃圾分类,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第十七条 民宿提供给旅客的餐饮食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 民宿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的指导、监督,积极参与民宿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条 如发生经营主体变更、房屋改造装修等情形,应依法及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五章 管理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在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供民宿经营承诺书。民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资源规划、城管、消防、文旅、市场监管、建设、市政、生态环境、卫健等相关部门,由公安机关接入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安、资源规划、城管、消防、文旅、市场监管、建设、市政、生态环境、卫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民宿开办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开办条件,以及存在安全隐患、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按规定向民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违法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思明区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

1。中山片区范围示意图

2。曾厝垵片区范围示意图

3。黄厝片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1

中山片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2

曾厝垵片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3

黄厝片区范围示意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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