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开 | 思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厦门首例袭警罪案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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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厦门首起“袭警罪”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3月12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厦门市首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袭警罪案件。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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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警 示

良好的治安环境,背后是无数人民警察默默的付出与牺牲!英雄保护人民,英雄也需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肯定了民警的执法权威,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本案的办理为违法分子敲响了警钟:在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过程中暴力抗法不仅严重侵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同时也践踏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转自:思明检察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