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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 | 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骨折1处还是6处?松溪检察小案不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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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官办案 | 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骨折1处还是6处?松溪检察小案不小办

一起不同寻常案件的判决

鉴定人出庭

“我是松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师,系本案的鉴定人。我今天在法庭提供的证言,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庭审过程中,法医师江波在接受控辩双方质询前表态。

2021年4月22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涉嫌故意伤害案在松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立贵、郑岚清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

经过法庭审理及合议庭评议,松溪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作出(2021)闽07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范某雄在松溪县松源街道迎宾路路段与陆某因车辆交汇发生争执,并与陆某、蔡某打斗。其间,被告人叶某发现黄某来电话,回拨后得知被告人黄某、范某雄与他人吵架,遂同被告人范某强、吴某、陆某从东艺KTV赶到现场,伙同黄某、范某雄对蔡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蔡某的伤情系轻伤一级。

办案纪实

看守所提审被告人

01

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体系

2020年12月25日,县公安局以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案件受理之初,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论证分析后,承办检察官发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定性存疑,根据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客观上有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黄某、范某雄客观上是否有纠集众人的行为、案发当晚黄某与叶某通电话情况等问题均未深入调查取证。

为了使案件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对案件证据进行系统梳理以后,针对案件遗漏细节,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0日在批准逮捕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8项侦查建议,引导侦查方向,调取相关证据,意在厘清证据内容与证明逻辑体系。

02

探微释疑,改变案件定性

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六名犯罪嫌疑人均对构成聚众斗殴罪无异议。但承办检察官在精细审查案件后,发现本案存在的最大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六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研究案件

为了确保准确定罪,不枉不纵,检察官发挥主体责任意识,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路面监控,案件脉络进一步清晰,该案系因黄某、范某雄在松溪县县城内某路段与陆某因车辆交汇问题而引发的伤害案件。在审查了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后,承办检察官从细节中发现端倪,六名被告人虽在事前有通过电话,但客观上并未有纠集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事前也并未进行商讨或准备作案工具,认定六名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显然与事实、证据相悖。为此,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法理论证,2021年2月3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3

鉴定人员出庭,聚焦证据争议点

针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等人提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松溪县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那天我们到医院去看望蔡某的时候,医院拍的片明明显示蔡某是断了一根肋骨,为什么会变成断了六根肋骨?”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等人委屈的说道。

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事实,加强出庭指控力度,确保案件审理效果,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被害人蔡某的伤情相隔十几天CT检查肋骨骨折不一致等问题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详细阐明原由,因不同医院检查设备的精密度存在差异,被害人受伤后部分肋骨骨折后被积液覆盖,导致骨折不明显部分没有检查出来,所以在松溪县县医院CT扫描只检查出一处肋骨骨折。在骨折处愈合结成骨痂后,再到市级医院用更精密设备检查,就检查出明显骨折痕迹,第二次检查出现六处肋骨骨折。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合议庭认为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并当庭采信了该鉴定意见。

鉴定人员出庭参加刑事诉讼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规范侦查行为和排除非法证据,倒逼侦查人员依法规范开展侦查取证活动,努力提高案件质量;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从程序和实体上对被告人全面人权保障;有助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监督制约,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平正义。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转自:松溪检察院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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