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检察:捕鸟网护田,老农我错了吗?

综合
关注近日,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
2020年3月期间,72岁的老农郑某因不甘自家玉米田被鸟儿啄食,架设长约10米,宽约2米的捕鸟网守护农田。2020年5月6日,永泰县公安局依法查获该违法架设的捕鸟网,该防鸟网网线极细,网孔细密,从远处看不易被发现,查获时网上共粘捕着6只野生鸟类,均已失去生机,其中1只已高度腐烂难以辨认,显然已死亡多时。
经司法鉴定,被害鸟类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鸺鹠2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白头鹎1只、一般野生动物大嘴乌鸦2只,1只因腐烂严重,无法采用形态学方法鉴定。经价格评估,可鉴定品种的5只鸟类经济价值共计30900元。
永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架设捕鸟网,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郑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永泰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赔偿野生动物损失30900元,并要求郑某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2020年7月21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通告永泰县行政区域全域禁猎,禁猎期为2020年7月至2025年6月,其中将粘网(又称“捕鸟网”)等猎捕工具作为禁猎工具公告全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鸟类在快速飞翔中无法识别几乎细不可见的捕鸟网,鸟类一旦撞上便被缠住,无法脱身,直到惨死。捕鸟网危害极大,以上述案例为例,短短3月间,20平方米的捕鸟网就已捕杀6只野生鸟类,其中不乏国家二级保护鸟类,可见该捕鸟网对鸟类种群的具有灭绝性的打击,极大的危害生态保护。
永泰县已全域禁猎,在本县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希望通过以上案例能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捕鸟行为的违法性和存在刑事制裁的风险,从而提高保护、拯救野生动物的意识,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通讯员:吴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