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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标准 家庭共济 福建医保基金支付将发生多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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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1月21日电(蒋巧玲)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比例增加10%、减少个人账户划拨、个人账户可支付家庭成员医疗费用……福建调整多项医保政策,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20日,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医保局副局长梁步腾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就日前印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梁步腾介绍说,目前,职工医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支出。但是,随着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个人账户管门诊的局限性正逐步凸显,“主要是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够,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不能用。因此,亟需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以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医保待遇为目标,完善了多项医保政策,具体包括:

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医保基金年度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在职人员的支付比例为75%,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为80%,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比例分别再增加10个百分点。

统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在原有基础上调整设定29个门诊特殊病种。这些病种参照住院管理,年度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高血压、糖尿病病种单列,限额均为6000元)。

降低个人账户划拨。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原来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共同划入,改为仅由个人缴费划入,个人缴费标准不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原来按个人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划入,改为按定额划入,标准为各统筹区实施改革当年平均养老金的2.5%。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的付费,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据了解,以上政策调整将分两年实施到位,稳妥推进改革。即2022年,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划拨比例先降低50%,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先降低1个百分点。同步提高门诊待遇保障水平。2023年底,全省按标准统一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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