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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检察院全力以赴守护“海洋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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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连江县检察院全力以赴守护“海洋蓝”

海洋,占地球面积的2/3,是生命的摇篮,同时拥有丰富石油、天然气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等,堪为“蓝色的聚宝盆”。因此,海洋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生态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普法课堂]

群众甲:海洋渔业资源丰富,捕捞一些小鱼小虾无关紧要吧?

检察官: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会破坏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影响区域内海域生态环境,还会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例一:2020年7月,庄某涛违反福建省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驾船到福建省连江县某海域,使用电鱼作业工具进行捕鱼,后被福建省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价值约人民币600元的渔获。该案由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庄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水产品损失及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600元。

群众乙:海底矿产资源丰富,开采一些海砂使用,对于海洋来说影响不大吧?

检察官:盗采海砂会改变海砂沉积和自然分布的状态,成为破坏海堤的隐形“杀手”,还会触犯非法采矿罪。

案例二:欧某甲、欧某乙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前往福建省闽江口附近海域盗采海砂,并将海砂运往宁德市某码头售卖。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2月25日被海警局查获,欧某甲、欧某乙共计盗采海砂数量超5万立方米,总价值超119万元。该案由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欧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欧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两人还须缴纳海域生态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约153.86万元。

关爱海洋,检察机关能做什么?

打击刑事犯罪

近年来,连江县检察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涉海生态刑事犯罪,2020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海犯罪7件30人,起诉45件115人,涉案金额约2.12亿元,其中仅“林某霞、林某师等人非法采矿”系列案件就起诉27件66人,涉案金额高达1.93亿元,深入打击海上犯罪团伙,进一步形成了有力震慑。

开展公益诉讼

坚持陆海联动、统筹治理的办案思维,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协调各涉海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海洋污染防治等工作。2020年以来,针对岸上生活污水直排入海、海漂垃圾、海岸沙滩固废污染等涉海生态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0份。

参与综合治理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大局,立足区域实际情况,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推进机制建设、制发检察建议、向县委专题报告等方式,推动在辖区内开展综合整治。2020年以来,结合办案发现的监管薄弱环节,针对违规砂场经营、盗采海砂屡禁不止等问题,向职能部门与属地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10份。

促进生态修复

推进“恢复性司法”实践,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引导当事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方式使损害责任人担责,推动海洋生态修复工作。2020年以来,连江县检察院通过办理涉海生态刑事案件,促成当事人缴纳生态修复金,用于统筹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今后,连江县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全力以赴,严厉打击涉海生态刑事犯罪,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度,切实强化对沿海滩涂、海域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矿产等资源的保护,让“检察蓝”始终成为“海洋蓝”的守护者。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刘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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