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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又滋事,为“情绪”买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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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本就违法,却又因避车问题与对方发生冲突后撞击对方车辆。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因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3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开车从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自己的家中出发,行驶至某村附近的三岔路口时,郑某驾车迎面而来。因避车问题郑某摇下车窗与其沟通,怎料周某气势汹汹上前大骂,闻到其身上的酒味,郑某担心惹事便赶紧关上车窗。周某见状愈加生气,返回开车撞击郑某的车后离开现场。郑某报警,周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9mg/100ml。

案发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情节严重;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检察官提醒,酒后驾车严重影响身体健康,酒后滋事更不可取,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法律处罚。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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