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货分离虚开票 法网恢恢终难逃 ——厦门稽查海关联合查处厦门蓝金淋贸易有限公司走私虚开发票案

综合
关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厦门集同海关、厦门海沧海关缉私分局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起走私虚开发票案件。涉案企业厦门蓝金淋贸易有限公司高值低报走私进口板材,并利用下游企业不需要发票的“空子”,票货分离虚开“富余”发票,合计向3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1份,价税合计205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走逃失联难寻踪迹 案头分析初露马脚
接到上级部门提供的疑点线索后,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厦门蓝金淋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查询征管系统发现,厦门蓝金淋贸易有限公司已连续数月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实地核查、拨打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初步认为该公司已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通过案头分析,进一步核查该公司进销发票情况,发现该公司进项主要集中于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货物品名为货运代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主要为货物品名为板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初步判断该公司主要进口并内销板材。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对公账户,发现其美元对公账户仅对外支付123.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为829.69万元),取得的进口缴款书价税合计共3117.15万元,外汇支付进口货款比例仅为26.62%。
外汇付款比例的异常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为核查该公司进口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随即前往为该公司开具货运代理发票的物流公司进行调查,却获知该物流公司实际负责人苏某已因走私罪被厦门海沧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其团伙成员黄某被取保候审。通过与海关缉私部门进行了解,该物流公司承揽的厦门蓝金淋贸易有限公司的货运代理业务均为虚构。
稽查缉私联合解密 违法行径难逃法网
货运代理业务为假,那进口业务的真实性又如何?检查人员与厦门海沧海关缉私分局进行涉税信息交换、联合研判,最终揭开厦门蓝金淋贸易有限公司走私虚开的“玄机”。原来,该公司系苏某、黄某控制的空壳公司之一,苏某联络下游板材商贩,根据业务需要,高值低报走私进口板材,再将板材销售给板材商贩。因板材商贩不需要进项发票,苏某便谋划起了做虚开发票的“生意”:成立空壳公司,以空壳公司的名义进口板材,将板材销售给不需要进项发票的板材商贩,再寻找需要进项发票的受票方兜售“富余”发票,根据受票方所需要的开票金额,在进口报关单的总成本上加价3%计算,选取合适的报关单进行进项抵扣并开具销项发票。该公司通过反向匹配进口报关单的方式,票货分离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后,税务稽查、海关、海关缉私三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对案情进行综合研判,共同制定行动方案。联合专案组调集精干人员20余名,兵分多路,对涉案企业账册数据、经营资金、货物流向等进行调查。历经40多天的追踪核查,联合专案组取得了涉案团伙的关键性内账数据及买卖发票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该团伙主要是以苏某为首,黄某等3人为成员,苏某负责自国外向国内购入、销售木板材,黄某等人则提供可用于进口报关的空壳公司,将木板材通过空壳公司以低于实际交易价格进口报关后,卖往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多地;且由于多数购买商不需要发票,其将厦门蓝金淋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富余票虚开给其他公司,并收取3%左右的开票手续费。检查人员最终成功破获这起团伙进口走私木板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联合警方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人。
法理并重严惩违法 联合监管执法互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厦门蓝金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1份,价税合计2050万元,并对该公司作出处以50万元罚款的决定,同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依法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