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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月|虚拟货币转账掩藏着洗钱“帮凶”!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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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5年10月下旬,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对陈某、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提起公诉并一审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

案情经过

  1. 设局诱骗:2025年5月,受害人张女士在短视频平台结识自称“林浩”的陌生人(未归案)。“林浩”谎称其战友在某知名公司任职,掌握股票涨跌内幕信息,可引导张女士通过内部网站“买涨”获利,并宣称每期收益高达5%。
  1. 异常指令:“林浩”提出交易需以美金结算,且必须通过非正规渠道操作:要求张女士携带现金至指定酒店兑换美金,再转入其提供的“战友”美金账户,最终由对方转入公司账户。

3.实施洗钱:5月21日,张女士携带147万元现金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某酒店。受上家指使,陈某、李某作为“资金掮客”与张女士对接。

资金转换:张女士将“林浩”提供的收款账户(实为诈骗分子的泰达币/USDT账户)通过陈某转发给上家。跨境转移:上家分三次将价值约147万元人民币的203,280枚泰达币转入该账户,完成了“法币(现金)虚拟货币”的非法转换。赃款交付:陈某、李某将张女士交付的147万元现金转交给上家,并从中收取3万元好处费。

  1. 案发与定性:随后,“林浩”未按约定将资金转入张女士账户,张女士发现被骗后报警。在审查过程中,陈某、李某供述:“知道资金操作太隐蔽、系大额现金交易肯定有问题”。司法机关认定,二人主观上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依据:大额现金交易、操作隐蔽、收取高额好处费),客观上实施了协助资金跨境转换的行为,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警示:

警惕“高收益”背后的洗钱陷阱:凡是宣称“内部消息”、“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尤其是要求通过非正规渠道(如现金兑换、虚拟货币)进行资金操作的,极大概率是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分子往往利用受害人贪利心理,将其作为洗钱通道的“资金源”。

切勿充当“洗钱”帮凶,主观明知即犯罪: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只要明知资金来源异常(如大额现金交易、交易对手身份不明、操作隐蔽、汇率不合常理),仍协助转移、转换资金,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任何为诈骗团伙提供资金结算、转换服务的“帮凶”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虚拟货币非法外之地:利用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进行跨境资金转移,并不能规避法律监管。看似隐蔽,实则全程留痕。司法机关已具备强大的穿透监管能力,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不仅无法规避法律监管,反而因交易链条复杂、涉及金额巨大,往往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追责。

规范资金交易:公众个人在进行大额资金交易时,应通过正规银行渠道,拒绝不明来源的现金兑换和虚拟货币交易指令,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避免卷入刑事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办理中,要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KYC)。对于涉及大额现金、频繁跨境、交易对手异常、涉及虚拟货币等可疑交易,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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