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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检察:刘某某洗钱、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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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江检察:刘某某洗钱、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一、洗钱

2020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柯某某(另案处理)一同来到福州市台江区某日租房,在柯某某将1袋冰毒(约1克)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币种:下同)贩卖给熊某某时,在明知收取款项为毒资的情况下,应柯某某要求,提供本人微信账户协助收取2000元毒资并转账到柯某某广发银行卡。

二、贩卖毒品

2020年6月23日上午,证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某表达购毒意向,被告人刘某某将此购毒意向告知柯某某,后与陈某某商定以1800元价格购买1袋冰毒(约1克)。同日12时许,柯某某将冰毒藏匿于福州市台江区某公寓一楼电梯间的消防灭火器箱下,由被告人刘某某将藏匿毒品位置的照片转发给陈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转账的1800元毒资后转账到柯某某广发银行卡。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起诉和判决情况: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微信账户转账协助转移资金;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然伙同他人予以贩卖,数量约1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为好友收取毒资按参与程度的不同,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或洗钱罪,此种“帮忙”切不可帮!通讯员:陈沁、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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